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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限期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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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文明城市

违法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限期拆除

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则依法强制拆除

7月11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限期拆除主城区违法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的通告》,要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据市执法局工作人员介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广告牌匾设置,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范围内违法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进行彻底拆除。为此,市政府专门发布了《关于限期拆除主城区违法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的通告》,要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该通告要求,主城区范围内凡未经审批私自设置或审批过期仍未拆除,以及占用公共设施、公共用地、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公园广场),利用建(构)筑物设置的各类违法违规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包括楼顶广告、立面广告(含墙体广告、三面翻广告、跨街广告、立柱广告等),以及电子广告、灯箱广告,或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门头牌匾、楼宇标识等。这些,均要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如逾期不拆除,通告要求所在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管理、自然资源与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等单位,分别依照职责依法强制拆除。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保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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