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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事业单位职工今年这样考核事关你的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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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表现进行全面考核,把工作绩效考核作为考核的重点,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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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范围和内容及等次标准

1考核范围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在处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中进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2考核内容

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德”和“绩”的表现。

德:是指思想*治素质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培训的情况。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行业、岗位特点,还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3考核等次标准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p>

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基本合格:德、能、绩、绩、廉表现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4细化考核内容和标准

为增强对工作人员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时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和考核等次标准具体化,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考核方法及步骤

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平时考核和定量考核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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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部署。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动员,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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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对担任单位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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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参考个人总结和述职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单位人员,还要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4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机关)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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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一般掌握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总数的15%以内。超过比例的,须报经同级*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人员较少的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集中使用优秀人员比例。各个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的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按各自参加考核的人数和规定的比例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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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公示。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公示期限内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以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或*府人社部门反映。相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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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工作人员。被考核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考核结果的使用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晋升薪级和发放绩效工资以及实施奖惩、培训、续聘、解聘的依据。

(一)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1.一年内不晋升职务;

2.不晋升薪级工资,减发或不发绩效工资:

3.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1.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2.一年内不晋升职务;

3.不晋升薪级工资,减发或不发绩效工资;

4.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5.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6.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关于挂职、见习等九类人员的考核及确定等次问题

(一)挂职、下基层锻炼、精准扶贫驻村工作组等服务基层人员的考核,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正在见习或试用期未满人员,应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其考核结果做为转正定级、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但不确定等次。

(三)对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受*纪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七条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受*纪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参照中共河北省纪委机关、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务员局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执行。

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内职务、留*察看、开除*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同时受*纪处分和*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六)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七)调入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由所在单位征求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八)因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年度半年或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定等次。

(九)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十)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原单位每年或创新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新创业单位的综合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离岗创新创业业绩突出的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比例。

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

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实施。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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